关于申办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06浏览次数:171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和浙教人[2014]139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今年我校《任教满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艺术馆”。为使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能享受该待遇,从1998年起,满三十年教龄的教师统一由浙江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自2015年1月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本校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核发放。颁发浙江省教育厅《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发证的范围、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
二、《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三、《荣誉证书》的办理时间及程序:
  1、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请点击下载)一份(正反面打印),用签字笔或蓝黑墨水的钢笔填写,以便归档。
2、各学院(系)及有关单位审查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请点击下载)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者收取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于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和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人事服务中心(联系人:汪桑,联系电话:88981879,地点:浙江大学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纳米楼115室),同时将《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电子版发送到ws@zju.edu.cn。
3、学校审审核通过后颁发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同时在每年12月底前当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发放教师汇总花名册》报浙江省教育厅人事处。
                                
 事 处

                                                                                 2016年4月5日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