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申请2006-200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5-11浏览次数:148


2006-2007学年本科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从5月11日开始。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学校实际,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决定工作事项如下:
一、贷款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科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律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6.由所在学院、学校推荐 。
 三、申请额度:
    1、采取一次申请,授信多年方式的,按至本科毕业剩余学年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额度申请。如2005级的四年制学生,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8000元。2005级的七年制学生,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其中生活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2500元;
2、采取每年申请方式的,学、宿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每学年6000元,生活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2500元。两者合计最高不超过每学年6000元。
    四、贷款的利率、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计划确认手续。毕业生未办理还款计划确认的,学院不得发给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还款期限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所指期限是学生至毕业的时间,具体还款日期则由学生毕业前与银行再行签约确定。如2005级的四年制学生,申请表上的"期限"一栏应填36个月。
五、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1、学生在学工部主页www.xgb.zju.edu.cn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也可以在本通知附件下载。
2、学生用电子文档形式逐项填写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名一栏必须手写。
3、向所在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地址见附)递交打印好的表格(一式两份)和相关材料(所需材料见第七条);
4、各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统一反馈表格给各学院签署意见;
5、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
6、学生工作部和银行审批;
7、学生集中时间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
8、中国银行把学宿费贷款打入学校帐户,把生活费贷款发入学生中行借记卡。
六、日程安排
采取分批报送银行审批,集中时间签合同、发放款项的方式。为了保证能在本学年末签约,最后的材料上交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5日。争取在7月初前签订合同,在9月1日前放款到位。
如果同学在这个日期交材料有困难,可以延至下学年初交表,但放款时间将推迟至11或12月份。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月收入(与申请审批表上一致)等,字数不少于200(请另行附纸);
2.2006年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需要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的公章(村委会、居委会公章无效);
3.打印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4.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
5.未成年人需要法定监护人(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打印出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八、注意事项
    1、为了保证学生在下一学年按时缴费注册,请各学院做好宣传工作,要求学生尽早进行贷款申请,尽可能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老生下一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签约等有关工作。
2、只有被学校确认的贫困生才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如有目前未被认定,但因家庭新发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于9月初贫困生名单调整工作时向学院提出,按有关规定确认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已申请中国银行授信多年贷款的同学,本次不必提出申请。只要在本学年结束前到贷款中心进行确认就可以获得贷款。
特此通知。
附:各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地址和电话:
 
紫金港校区:白沙综合楼206室  88206282
玉泉校区:邵逸夫体育馆对面   87952211
西溪校区:艺术楼C-204室学工办  88273772
湖滨校区:二号楼313室学工办     87217038
华家池校区:东大楼学工办       86971911
 
 
                                                                   学工部
                                                                   20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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