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5-31浏览次数:7582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立贷学金基金,在本科学生中实行无息贷款制度。
一、基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2.每年毕业生归还的贷学金;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学校贷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浙江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贷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因病休学;
3.退学试读;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贷学金;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6.滥用贷学金,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已获资助总额达4万元(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有上述情况23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学校贷学金;有上述情况156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学校贷学金;有上述情况4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贷学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校贷学金的种类、金额和比例
1.学校贷学金分为固定贷款和临时贷款两类。固定贷款是指因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而提供的贷款。临时贷款是指因学生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而提供的贷款。
2.学生每学年申请的学校贷学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3.学校贷学金比例不超过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3%。各学院学生申请贷学金的比例视每学年的生源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酌情调整。
四、学校贷学金的申请和发放
1.固定贷款每年申请一次,新生在每年的9月份提出申请,老生在每年的5月份提出申请。
2.临时贷款可随时向学院提出申请。
3.申请贷学金的学生必须办理贷学金协议,填写浙江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一式2份。
4.学院审核后,将学生贷款汇总名单电子表和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将公示后的审定名单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核算发放。
五、学校贷学金的管理
1.学校贷学金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主要负责学生贷学金的申请审核、核对及催还等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贷学金经费的统筹安排、分配及贷学金回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和收款入帐工作。
2.学生工作处在每年4月底向各学院提供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全部贷学金情况,由各学院做好核对工作。
六、贷学金减免
1.学生无法在毕业前还清贷学金的,不享受任何性质的减免。
2.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学金的,给予20%减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贷学金的,给予50%减免:
1)学生在校期间有3年(五年制学生4年)被评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被授予省级优秀毕业生
2)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3)来自西部省份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到西部省份的基层单位工作。
4)学生毕业后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如石油、地质、煤炭、矿业、水利、气象、国防等行业的基层厂、矿、台、站、基地等)工作。
5)学生毕业后到边远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工作(单位名单由就业指导部提供)。
6)学生毕业后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基层单位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全免其学校贷学金:
1)学生在校期间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经济发达地区生源学生毕业时自愿到边疆或贫困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
5.符合上述34条减免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当年5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填写贷学金减免申请表,经学院初审后,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6.虽不符合34条减免条件,但家庭经济确实十分困难,且在校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也可提出减免申请,由学院审批,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列支。
7.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学生,如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其贷学金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享受贷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有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七、贷学金偿还
1.贷学金归还手续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办理。要求在毕业离校前一次性还清(包括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学生)。
2.学生在毕业时无法还清贷学金,可以在毕业后3年内还清,不计利息,但须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填写还款确认书,办妥相关手续。如超过3年,自超过之日起按国家助学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3.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学金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由学校保管。为不影响学生就业,学校提供相应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不超过3年。
4.收回的贷学金纳入学生贷学金基金。学校按实际回收贷学金款额情况,给予还款工作完成得好的单位以一定比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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