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工学院退休人员科研回聘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2-20浏览次数:399

    为更好地促进科研工作,进一步规范学院退休人员科研回聘工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以下办法:

一、          回聘条件

科研回聘以科研项目为依托,退休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回聘年度的上一年累计科研经费达到10万以上可以回聘。

退休人员参与研究所或其他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原则上要求本人在回聘年度的上一年累计科研经费达到15万以上可以回聘。

二、          回聘用房

退休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把办公用房交回学院;如退休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回聘,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研究所)内部调剂解决;如参与研究所或其他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回聘,办公用房由研究所或项目负责人解决。

三、          回聘待遇

科研回聘待遇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浙江大学建工学院

20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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