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2006~2007学年校历,
自本学年起,研究生教学管理将按浙大研院(2006)21号文件《浙江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研究生课程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2、 为了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通知在学的研究生,并经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要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
(注:任课教师可填写浙江大学教师临时停课(请假)补课申请表报学院研究生科)(此表可在学院主页研究生科——最新信息栏中下载)
3、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并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培养处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并报人事处处理。
4、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拉开实际上存在的好中差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特别是对较多修读人数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作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成绩加以评定,但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
5、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在网上完成登分。一个月内未递交成绩的,视作教学事故处理。网上登分并核对后,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本人签名后交本学院研究生科。
以上相关规定,由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解释,请各位老师遵照执行。
研究生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