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5)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5-21浏览次数:146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浙江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530日前)向学校有关部门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毕业生递交的上述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130日前)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经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学校在每年6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将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将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后,学校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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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贷款本息金额
 
申请代偿
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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