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22浏览次数:85

各院系及相关同学: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二次分配就业说明或 能证明具体工作地点的材料;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2)贷款代偿还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宽计划书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才按期足额支付学生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院系或毕业生将申请材料于615之前交到小剧场206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或邮寄至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小剧场206,国贷中心收。若有疑问请联系88206282转国贷中心。

 

附件:1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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