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09浏览次数:4221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执行《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完善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奖励名额、评定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及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学院按学校要求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按学校下达到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名额及相关要求,以全院当学年有资格参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人数为基础,按比例确定各学科初评名额,并将参评要求公告全院师生。
第五条      具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本人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按规定的参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在业务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随同个人业绩材料一并递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在审核申请者材料后,按各学科初评名额的1:1.5-2差额,从申请者中择优确定初评候选名单,递交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学校要求进行初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初评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接受并处理全院师生有异议的实名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获奖研究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第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3年4月起执行,细则内容及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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