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所(中心):
2016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20日进行,请各单位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1、在编在岗事业编制职工(含人才中心办理正式借用手续的人员)、事业性质人才派遣人员、学科博士后。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人才(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人员)应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
2、现职中层领导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学校选派赴校外全职挂职(2016年全年挂职时间满9个月以上)的教师干部由组织部考核;专职辅导员由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考核形式按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进行。
3、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视同为考核合格)。
(2)人才中心待聘人员(办理正式借用手续者除外)、因病假养育假请假六个月及以上者、校内离岗退养人员、校发生活费人员。
(3)2016年7月1日及以后新进校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日常工作业绩和考勤为基础,侧重工作实绩和师德师风。
各研究所(中心)应加强年度考核工作,要突出对教职工德的考核,重点加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的考核,同时加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浙江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浙大发人〔2015〕37号)的规定,师风师德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团队教学岗的教师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仍担任主讲教师的,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开展教学质量考核。所在单位应根据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教学质量考核情况及师德师风的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
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的人员应着重考核管理与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服务态度,结合党支部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时间和报送材料要求
序号 | 考核流程 | 时间 | 考核要求 | 报送材料要求 |
1 | 个人小结 | 12月5日至12月10日 | 在“浙江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系统”上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自筹经费聘用的劳务人员填写《浙江大学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工作考核表》(见附件) | 中层领导干部、挂职干部、专职辅导员等按有关通知填写相应考核表 |
2 | 研究所(中心)评议确定等级 | 12月11日至12月18日 | 各研究所(中心)进行工作总结、交流、评议,确定考核等级,评选院级先进和推荐校级先进候选人。 | 18日前各研究所(中心)将教职工考核结果在人事系统录入完毕并报学院人事科 |
3 | 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 12月18日至12月30日 | 1、学院将考核结果及院级先进和校级先进推荐人情况进行公示,本人可登录“浙江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系统”查看本人的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2月30日前提出申诉。 2、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学院将对其今后工作的建议书面通知考核人。 | 30日前学院向学校报送《院级先进工作者登记表》、《校级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同时报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的情况说明 |
4 | 材料归档 | 2017年1月20日前 | 因归档需要,学院在录入考核结果后,需将考核表打印出由学院领导签字盖章、本人签名后,集中收集归档。 | 在2017年1月20前将教职工考核表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
四、考核等级和先进比例
1、考核等级和先进评选比例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为“优秀”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20%。在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出院级先进工作者,在院级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出校级先进工作者,其中院级先进工作者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0%,校级先进工作者占院级先进工作者的10%。各研究所(中心)优秀等级人数详见附件。
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不计入单位考核人数,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指标,不占单位院级先进、校级先进名额。
师德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考核人数的20%,对出现《浙江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条违反师德行为的人员,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
(2)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重大教学或科研、医疗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4)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及本科生导师在所兼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
(5)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6)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7)各岗位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院系(单位)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8)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
(9)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人员;
(10)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今年仍无明显改进的;
(11)其它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考核年度内教职工受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其它注意事项
1、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奖惩、晋职、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当年不得享受一次性年终奖金,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停发下年度岗位津贴,取消下一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专技岗位等级晋升、职员职级晋升申报资格。
2、对长期在编不在岗工作的人员或虽然在编在岗但主要精力不在学校各项工作上面的人员,及违反学校有关兼职兼薪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集中予以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与结果上报。学院将根据上报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人员)的考核表请于12月20日上交到学院人事科。
4、学校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所有聘用人员,可参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评,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院组织人事科
2016年12月5日
建工学院2016年度考核优秀及先进名额分配
单 位 | 优秀 | 院级先进工作者名单 |
空间结构研究中心 | 2 | 1 |
结构工程研究所 | 6 | 3 |
高性能建筑结构与材料研究所 | 2 | 1 |
建筑材料研究所 | 2 | 1 |
岩土工程研究所 | 3 | 1 |
滨海与城市岩土工程研究中心 | 3 | 2 |
市政工程研究所 | 3 | 1 |
土木工程管理研究所 | 2 | 1 |
交通工程管理研究所 | 6 | 3 |
防灾工程研究所 | 2 | 1 |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研究所 | 4 | 2 |
建筑技术研究所 | 2 | 1 |
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所 | 4 | 2 |
城市规划理论与技术研究所 | 2 | 1 |
美术与环境艺术研究室 | 1 | 1 |
水工结构与水环境研究所 | 2 | 1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研究所 | 2 | 1 |
建筑与城市发展国际研究中心 | 1 | 1 |
建工实验中心 | 4 | 2 |
机关 | 4 | 2 |
合计 | 57 | 29 |
注:以上优秀、院级先进计算基数含学科博士后、专职科研等,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参与考核的人数及优秀、院级先进比例自行确定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