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通知,现将建工学院2019年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卫生技术及服务支撑三大类专业技术岗位,各类人员根据其岗位及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分别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类别及评聘通道请查阅学校《浙江大学关于2019年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师教授、副教授评聘工作由学院组织进行,其他类别的由学院择优向学校推荐,评聘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一、评聘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详见《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
其中:
1.评聘教授、副教授业绩条件详见《2019年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
2.评聘专职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的业绩条件要求符合浙大发人〔2017〕52号附件4原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高级职务业绩条件要求,其他任职资格等相关要求仍按原技术研发及知识转化研究员、副研究员相关要求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按学校浙大发人〔2017〕52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流程
符合各类别申报条件的人员请登录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系统(http://hrm.zju.edu.cn/),选择“职称评审”模块(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5日下午17:00。过期申报系统将关闭。技术支持联系人:晏老师,88981343,18668052406)。请申报人员仔细阅读系统填报说明(下载)进行填报。
系统填报各类材料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业绩,统计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9月25日之后取得的符合业绩统计要求的材料可另行补充),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评聘教授、副教授的业绩统计请详见《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业绩统计办法》。
四、材料提交
电子版材料:
1.《浙江大学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申报表》(送审版)。申报信息提交完成后,直接下载系统生成的《浙江大学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申报表》(送审版)。
2.建工学院2019年拟聘教授人选业绩一览表,建工学院2019年拟聘副教授人选业绩一览表(点击下载)
文件以姓名+申报表、姓名+一览表命名发送至:zjujghr@zju.edu.cn。
纸质版材料:
1.《浙江大学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申报表》(送审版);
2.《建工学院2019年晋升高级职务教学情况表》,需教育教学办签字;
2. 论文:每一篇论文首页(复印件)+收录、影响因子、他引次数的检索证明(原件);
3.科研项目:基金请提供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其他项目请提供协议、合同、批件、经费到款等相关证明。
4.获奖、专利证书: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归还。
5.著作或教材:提供出版物原件,封面、摘要、封底复印件。
6.学术影响力及社会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如入职培训、交叉学习课程、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出国(境)经历证明等。
上述材料请在9月25日17:00前提交到组织人事科(安中大楼A-323)。
五、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核及有关评审流程请查阅学校通知(根据所申报的系列,请点击相应的通知):
学院后续评审相关事宜会陆续发布通知,敬请关注学院网站。
六、关于申诉、投诉和举报
学部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学部办公室受理,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的申诉、投诉及举报由人事处受理。受理举报时限为各级评委会会议评审后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超出期限后不再受理。
涉及学术不端的,根据浙江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前,不影响评审程序的正常进行,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七、其他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当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层管理干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的,按照《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附件13执行,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测评初选后,带名额参加相应系列的评审。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博士后办公室审核。原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的申报资格须经人事处人才聘用管理中心审核,所在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岗位的方可申报。
4.委托评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须有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正式委托评审函。委托评审函与申报材料一并交人事处,经学校同意后,参加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建筑工程学院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3、建工学院 2019年拟聘教授职务人选业绩一览表-空.xlsx
4、建工学院 2019年拟聘副教授职务人选业绩一览表-空.xlsx
6、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及重要科研项目说明.docx
7、建工学院教授(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业绩统计办法.docx
8、《浙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1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