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学院2020年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路琳琳发布时间:2020-01-08浏览次数:6489

依据国家教育部及《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浙大研院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学院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试行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机,流程为“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复试考核-录取”,加大复试成绩比例,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提高我校博士生招生质量和招生声誉,培养高层次人才。

二、组织与领导

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罗尧治 刘峥嵘

副组长:吕朝锋 傅慧俊

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傅慧俊 吕朝锋 吴越 朱斌 张威 路琳琳 陈辰星

申诉联系人:赵华     邮箱:zhaohua75@zju.edu.cn

建筑工程学院博士招生委员会:

由学院各学科部分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其中含1名研究生德育导师,并设主任1名。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负责制定材料审核办法、复试考核办法、工作流程,组织复试考核工作,根据复试考核办法提出拟录取考生名单。

 三、招生办法

(一)资格审查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形式检查。申请人可通过报名网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未及时补交或补交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不予后续评审。

(二)专家审核申请材料,确定初审通过名单

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课程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外语水平、学术潜质、从事博士学习的能力及研究创新能力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审核成绩和给出审核结果。通过初审的报考人员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初审通过名单录入博士报名系统,并公布在建工学院官网招生栏目中。

(三)复试考核

1、直接攻博

初审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为面试。各二级学科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织面试,所有学生参加申请学科的综合能力测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综合知识笔试、面试,笔试不特别指定科目,学生无需进行针对性复习。

2、硕博连读

初审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为面试。各二级学科招生工作小组组织面试,由5人以上的本学科专家(副教授及以上)组成面试小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侧重对考生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外语水平的测试,认真做好面试记录,面试时间至少30分钟。考生应向面试组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科研经历和成果、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并回答面试组专家的提问。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若成绩低于60分将不能录取。

3、普通招考

初审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考核方式为综合面试。

复试考核环节包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考核以及体检,考核方式为综合面试,由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专业面试由不少于5人的副教授(含)以上职称的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本院专家担任组成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结合考生所递交的申请材料,对其学科背景、专业素质、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并据考察结果给出复试成绩。

复试考核综合成绩为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四)拟录取

1、复试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将结复试考核综合成绩结果和接收招生名额,遵照宁缺勿滥、择优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审批。

4、学院党委负责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并严格审查,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和信息公示

建工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将拟录取结果报研究生招生处,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拟录取名单申请人对拟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建筑工程学院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公示正常进行。学校公示结束,学院完成签订定向考生协议书和全体拟录取考生政审和调档等流程后,由学院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其它说明

1、申请者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本学院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入学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招生过程中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者,核减直至取消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4、本办法由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学校规定为准。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201月6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