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吴盈颖发布时间:2020-12-29浏览次数:4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研〔202045号)文件和《浙江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实施细则(试行)》(浙大研院发〔202132号)文件(以下简称“学校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在学期间所获得的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大类和学部制定的要求,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一章 创新成果标准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研究生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若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全部为“A(优秀)”或“B(良好)”,且评价为“B(良好)”的不超过1个、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或者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阅总体等级评价全部为“A(优秀)、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在其论文答辩通过后可直接提出毕业申请与学位申请。若论文评阅总体等级评价未达上述标准,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除满足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以外,还须满足学院各学科或大类制定的相应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

第二条 各学科或大类应结合所属学科或大类特点和研究生培养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创新成果标准应体现原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并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创新成果标准予以区别。

第三条 各学科或大类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需报学院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工程类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下一级秋季新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审核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应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和建工学院过程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环节,导师和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论文送审前各项审核工作。

第五条 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在评阅前,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具体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需根据研究生院管理系统查重报告,对重复部分一一作出修改或说明,填写《浙江大学建工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查重修改说明》,导师针对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进行签字确认,研究生在申请送审评阅时上交纸质版查重修改说明报告。

(二)在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前提下,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率需低于15%方可进入送审评阅程序;若查重率超过15%且低于30%,研究生可修改论文后再次申请查重,查重率低于15%后可进入送审评阅环节;若查重率为30%及以上,本季度不可进入送审评阅环节,研究生需认真修改论文后申请此后季度的送审评阅。

(三)对于修改后查重率仍超过15%的学位论文,且导师在《浙江大学建工学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查重修改说明》中已签字确认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况,学生和导师可向学院学科学位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学院学科学位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在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研究生可再提交检测,检测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送审评阅程序。

(四)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技术手段,对于防范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不能替代导师、评阅及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把关。学院对重复率比例的规定仅可作为参考,核心内容如一个公式、几个数据抄袭或造假,也是重要的学术不端,不能片面理解重复率比例的规定。研究生应该潜心治学、刻苦钻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导师应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双向隐名评阅比例为百分之百,每本博士学位论文五份评阅、每本硕士学位论文三份评阅均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学位论文评审平台进行双向隐名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在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前提下,如有 1 份评阅意见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自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天。学位申请者修改完成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导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复审。评阅复审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在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前提下,学位论文评阅成绩优良率须达到送审总数的1/3。评阅成绩优良率未达标者在答辩前需根据所有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学院学科学位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学科学位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加送一位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隐名评审,若同行专家评阅意见为“A(优秀)”或“B(良好)”,可继续答辩申请。

第十条 学位申请者、研究生导师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如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在收到《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2 周内,组织 3 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按照本办法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双盲隐名评阅,评阅结果“学位论文总体等级评价”不为“D(较差)”且“学位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不为“需要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答辩”和“未达到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者,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 学院将约谈 2 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不通过的研究生及5年内所指导研究生出现2 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不通过的导师,督促帮助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学位论文评阅质量特别差的研究生导师,按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中心)统一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面向全院所有此类情况研究生统一组织:

(一)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复审通过的研究生;

(二)学位论文经过学术观点分歧申述通过的研究生;

(三)学位论文评阅优良率未达送审总数的1/3并加送盲审通过的研究生;

(四)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2 年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1 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成果未达到所在学科或所在大类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研究生毕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经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学院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五章 提前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提前答辩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一)课程学习成绩要求: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二)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署名在前两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

2.获得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不低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的2倍。

3.获得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成果符合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且获得署名在前七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或署名在前五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由其导师和一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申明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重要性和课题研究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在预期答辩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的推荐书和学位论文(博士,一式5份;硕士,一式3份)提交学院。

第十九条  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所在大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选聘 3 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申请人导师不参加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达到提前答辩要求的意见。学院将符合提前答辩要求的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和学院过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评阅送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月开始执行,由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学校相关文件。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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