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和实施专业培养和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模式,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浙大发本〔2016〕109号)以及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关于《浙江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浙大发本〔2016〕109 号)中条款修改补充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建筑工程学院2023级主修专业确认工作方案。
一、 学院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 员:各学系负责人、教授代表、教育教学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二、 各专业接收要求及选拔方案
(一)第一轮确认
第一轮确认只接收类内申请,当申请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基本容量时,申请学生全部接收;当申请人数大于专业基本容量时,按学生专业志愿优先级,分批次进行确认或遴选。具体遴选办法按高考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的综合成绩,结合生源分布,综合考虑录取。
高考成绩按相对成绩计算,不分文理的新高考省份以专业组或专业为统计单元。
学生高考成绩(文/理)
高考相对成绩=—————————————————×100
生源地省市的(文/理)最高高考成绩
生源地名额=(专业基本容量/总招生人数)×所在地招生人数
遇有不确定情况,由学院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二)第二轮确认
第二轮确认可接收类内或跨类申请,各专业对所有申请学生进行面试,遴选办法与第一轮确认相同。
(三)转专业
各专业接收学生转专业修读课程及学业基本要求如下:
序号 | 专业名称 | 修读课程名称 | 转专业修读课程要求及学业基本要求 |
1 | 建筑学 | 面试遴选 | ①每个长学期获得学分不低于20学分,即大一春夏学期转专业不低于20学分,大二秋冬学期转专业不低于40学分,以此类推。 ②所有课程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5。 |
2 | 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 | ①微积分(甲)I ②微积分(甲)II ③大学物理(乙)I | 大一寒假申请:课程① |
大一暑假申请:课程② | |||
大二寒假及以后申请:课程③ | |||
3 | 城市规划 | ①计算机科学基础(A) ②Python程序设计 ③微积分(甲)Ⅰ ④线性代数(甲) | 大一寒假申请:课程① |
大一暑假及以后申请:课程①、②、③、④四选一 |
(四)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选拔
学生报名时间:2024年10月,详见建筑工程学院办公网通知
学生所在专业选拔时间:2024年冬学期第2周
学院审核及公示时间:2024年冬学期第3周
三、主修专业确认容量安排:
专业名称 | 总容量 | 第一轮容量 | 第二轮容量 | 大一寒假转专业容量 | 大一暑假转专业容量 | 大二学年转专业容量 |
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含卓越人才班) | 206 | 172 | 9 | 13+第二轮余量 | 3+余量 | 9+余量 |
建筑学 | 83 | 69 | 5 | 5+余量 | 3+余量 | 1+余量 |
城乡规划 | 28 | 22 | 2 | 2+余量 | 1+余量 | 1+余量 |
四、其他说明
1.学生如对第一轮确认的专业没有更换意愿,第二轮确认时不需要提交申请;如学生对第一轮确认专业有更换意愿,则最多提交一个申请跨类或类内专业的志愿。
2.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海南省、山东省等十四个实施高考改革的生源地学生跨类确认应符合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高分转低分。转专业不受选考科目和高考分数限制,但需符合目标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生在不同招生代码间进行主修专业确认或转专业时,高考分数须达到当年目标专业所在大类在该生源地的最低高考录取分数线。
4.招生时有政策规定或约定的学生(含提前批、三位一体、强基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水平艺术团等),按招生章程、招生简章或相关约定执行。
五、咨询及联系方法
专业咨询专家团队及教育教学办公室咨询:
专业名称 | 系主任 | 教育教学办公室 |
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 | 许老师13819128303 xian_xu@zju.edu.cn 马老师13738040243 yiyi@zju.edu.cn | 陈万伟老师 0571-88208683 chenwanwei@zju.edu.cn |
建筑学 | 陈老师 13805725304 1597984987@qq.com 刘老师 15868184118 cui_liu@zju.edu.cn | 陈哲老师 0571-88206125 |
城乡规划 | 沈老师 18906512462 gshen214@zju.edu.cn 王老师 13957168195 wangjiwu@zju.edu.cn 饶老师 13757168320 raock@sina.com |
建筑工程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紫金港校区安中大楼A339
联系人:路老师 88208680
建筑工程学院官网: http://www.ccea.zju.edu.cn/main.htm
本细则自2023级本科生起施行,由建工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学院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