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缓解本校师生员工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根据浙大工〔2016〕15号《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详见附件1),即日起启动2023年度教职工专项基金的补助工作。现就补助的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23年参加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捐款的本级工会会员遇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助:
(一)本人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二)2023年全年内(发票、出院时间在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准),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机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自理、自费费用,以及在医保定点机构产生的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医保办审定)累计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本人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二、补助金申请所须材料(五项缺一不可):
1、《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补助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2);
2、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票;
3、医保结算清单;
4、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5、完整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以上材料2-5以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须清晰,请勿拍照打印。
本人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需提供病理切片报告等有关特殊情况证明,向所在院级工会提出申请。
三、补助金审批:
1、由各院级工会对本单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院级工会负责人在《爱心基金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统一上报,申请材料及《2023年度爱心基金补助申请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上报;
2、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
3、教职工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将召开会议,根据《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有关规定,研究确定补助金额;
4、补助金将于4月下旬通过网银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项说明:
申请表中“本人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包括教职工2023年一年内医疗收费收据中:“自理”部分包括医保部门规定的需个人自理的乙类药品、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等;“自费”部分的丙类药品等。“本人患重病”中的“重病”是指《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附注中所列的30种疾病。
请各工会小组对本小组困难职工进行调查,摸清情况,认真组织,并在3月20日前上交纸质材料到学院工会(安中大楼A329办公室,徐畅老师)。联系电话87951339。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爱心基金教职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