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现将《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位对本办法提出合理意见,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具体可见校网“关于公开征求《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http://10.203.5.123/yjzq/take_advice.php?cmd=zhengqiuxx&id=82。另,也请相关院系能挂在院系网上,听听各位老师的意见。请各位在4月15日前把您宝贵的意见通过校网公示平台或直接反馈给我,谢谢!
转发自学校实验室管理处
2016.3.31
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建设平安校园,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0〕5号)和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proposal::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其中,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以下统称“管制类化学品”。::proposal::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proposal::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其职责由委员会下设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履行。::proposal::
第五条各学院(系、直属单位、校设科研机构)应确定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化学品安全管理,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proposal::
第六条 管理部门分工与职责: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化学品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制度建设;配合安全保卫处做好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对危险化学品的存贮和使用、校内废弃物收集及中转站管理等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负责建立和维护网络化的化学品管理平台。
2.安全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并对其采购、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宏观监控。
3.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厂家对化学品废弃物进行清运处置。
4.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各类许可证的办理与化学品的统一采购;负责危险品仓库、废弃物中转站的运行管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proposal::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申请、领用、保管、使用及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送贮等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主要职责: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单位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危险化学品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5.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使用。
6.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完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proposal::
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并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危险化学品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5.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其安全使用。
6.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完毕,消除各种安全隐患。::proposal::
第八条每间实验室的负责人负责本房间所有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proposal::
第三章化学品的申购
第九条全校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由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根据平台订单统一采购及校内配送。::proposal::
第十条 对于平台暂无的化学品,使用单位(人)可在平台上提供品名、供应商等相关信息,由中心负责采购。::proposal::
对于教师因科研需要自行以合法方式(境外)带入校内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应于一周内在平台备案。未经备案的计财处不予报销。::proposal::
第十一条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资质认定;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实验室的其它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proposal::
第十二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时,平台会自动生成《浙江大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单》,并进入审批流程。
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审批流程为:使用人申请,实验室负责人、院系实验室安全秘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安全保卫处终审。
易制爆化学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流程为:使用人申请,实验室负责人初审,院系实验室安全秘书终审,系统自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审批流程为:使用人申请,实验室负责人、院系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proposal::
第十三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校危险品仓库的运行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proposal::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proposal::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proposal::
第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proposal::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proposal::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存放危险性较大试剂的柜子需配备必要的锁具。::proposal::
第十八条加强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发货、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本帐、双人双锁保管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proposal::
第十九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proposal::
第二十条实验室须建立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管理。::proposal::
第五章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人员按规定安全开展实验: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指导学生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物品或强挥发性、刺激性、恶臭化学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指导学生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物品或强挥发性、刺激性、恶臭化学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4.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和易制爆化学品,需填写相应的实验使用登记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及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proposal::
第六章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家气体供应商,向学校供应常规实验气体(常规气体名录在校相关网站公布),并保障安全。对于不在常规气体名录中的气体,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后采购。::proposal::
第二十三条实验气体的存放:
1.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远离热源,保持通风和干燥。危险气体应存放在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气体钢瓶应妥善固定,并做好状态标识。
4.安全连接气体管路,并标识清楚、经常检漏。使用多种气体的实验室必须绘制管路图。
2.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3.气体钢瓶应妥善固定,并做好状态标识。
4.安全连接气体管路,并标识清楚、经常检漏。使用多种气体的实验室必须绘制管路图。
5.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6.对于大型气体罐,要落实专人负责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同时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如有必要,需要安装监测、监控设施。气罐及作业场所周边应设置安全标识,与周围物品或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保持通风和隔热。::proposal::
第二十四条实验气体安全使用:
1. 要按气体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张贴。开启或关闭气瓶阀门时,只能用手或专用工具,动作应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2.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需与明火保持安全距离。
3.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
4.气体钢瓶内的气体不可用尽,须保留一定的剩余压力。
5.若发现气体泄漏,应立即关闭气源,采取通风措施,疏散人员。切忌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开关电源。
6.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proposal::
第七章闲置化学品的调剂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拟报废化学品,实验室可在化学品管理平台的调剂平台上申请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平台会公布待调剂化学品信息,有意向的实验室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出(调入)实验室须在化学品管理平台上注明化学品的去向(来源)信息,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保管和处置。::proposal::
第二十六条 管制类化学品的调剂,调入方须具备使用相应化学品的资质。其中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须经调剂双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安全保卫处终审后,双方才可进行实物交接,交接时双方均须双人在场,双人运送。易制爆化学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调剂,须经调剂双方实验室负责人初审,实验室与安全秘书终审后,双方才可进行实物交接。::proposal::
第八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proposal::
第二十八条后勤集团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负责废弃物中转站的管理工作,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并做好贮存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中转站实施24小时监控,接入安全保卫处监控中心。后勤管理处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proposal::
第二十九条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proposal::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proposal::
第三十一条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及时送学校规定的废弃物中转站,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proposal::
第三十一条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按第二十四条处置。对于不含重金属元素的无机酸碱废液,经中和处理后可直接排放。::proposal::
第三十二条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proposal::
第三十三条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proposal::
第三十四条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収处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改变化学品的性质、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处。::proposal::
第三十五条无法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技术物资服务中心危险品仓库暂存,最后由后勤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proposal::
第三十三条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proposal::
第三十四条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収处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改变化学品的性质、转变成可处置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处。::proposal::
第三十五条无法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经安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技术物资服务中心危险品仓库暂存,最后由后勤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proposal::
第三十六条 校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自行依法清运、处置。::proposal::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roposal::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发《浙江大学危险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号)同时废止。::propos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