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国资〔2016〕7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校决定于2016年上半年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学校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基本信息,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为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系统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机构、职责和分工
(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含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图书与信息中心、档案馆、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制定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组织、指导、督查资产清查工作。
3.研究资产清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表和资产损溢认定等;资产损溢认定经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详见附件1)。
(二)专项资产清查组
根据资产类别,有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资产清查组(部门分工见附件2),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专项组资产清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产清查工作。
3.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编制归口管理资产清查报表,撰写归口管理资产清查工作小结(参考格式见附件3)。
5.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清查小组
各部门、学院(系)、单位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小组,配备工作力量,配合专项资产清查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根据学校和专项资产清查组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实、账卡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产清查出的有物无账资产,按照资产分类,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制度完善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31日)
1.学校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制订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方案。
3.召开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布置大会。
4.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4月1日—7月10日)
1.自查(4月1日—4月30日)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开展自查,完成账务清理和财产清查工作。
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填报清查工作相关报表,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进行分类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撰写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结,报送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复核(5月1日—5月20日)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自查结果、报表、证据及说明材料等进行复核。
对自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其重新开展自查工作。
3.汇总(5月21日—6月5日)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自查工作结果、数据报表,形成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向学校汇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4.审计(6月6日—6月19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5.上报(6月20日—7月10日)
向教育部报送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总结阶段(9—12月)
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精心组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学校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分级分类具体组织实施,逐级落实工作任务,保证自查质量和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肃纪律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单位对提交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要全面清理各类人员状况,做到家底清楚,心中有数;要全面核对和清理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类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要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未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拖延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总体进度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加强监督
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
1.关于资产清查操作系统。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相关单位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2.有关资产清查系统及软件使用,可电话联系4001199797进行咨询。
2. 各专项资产清查组分工安排
3. 资产清查工作小结参考格式
浙江大学
2016年4月6日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