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5-31浏览次数:8566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
2005-09-09 23:50:37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且表现好,再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生:
1.从新生报到起,班主任要通过与学生接触,查阅学生档案和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了解学生的消费情况等,掌握和分析本班学生的经济状况,在开学1个月内与班委讨论后提出经济困难生的初步名单。
2.在考察学生的经济状况时,要特别关注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
3.学院对各班级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原则上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20%确定经济困难生名单。
4.经济困难生需填写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交学院留存。学院根据要求将经济困难生有关信息输入文档管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要关心学生的经济状况,如有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家庭经济状况变差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调整。经济困难生名单一般1年调整两次,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初进行。如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及时提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贷款本息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附件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事务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5]39号)实施。
第八条 学校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学生为2.5万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4万元(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九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通过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自我管理团队等形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的教育。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浙大发学[2001]8号)同时废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
2005-09-09 23:50:37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实行有困难,先贷款,真困难且表现好,再减免的导向政策。
第三条 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生:
1.从新生报到起,班主任要通过与学生接触,查阅学生档案和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了解学生的消费情况等,掌握和分析本班学生的经济状况,在开学1个月内与班委讨论后提出经济困难生的初步名单。
2.在考察学生的经济状况时,要特别关注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
3.学院对各班级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原则上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20%确定经济困难生名单。
4.经济困难生需填写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交学院留存。学院根据要求将经济困难生有关信息输入文档管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各学院要关心学生的经济状况,如有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家庭经济状况变差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调整。经济困难生名单一般1年调整两次,分别在每年3月和9月初进行。如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及时提出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贷款本息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附件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事务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5]39号)实施。
第八条 学校对每个学生获得的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无偿资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五年制学生为2.5万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在内的全部资助总额一般不得超过4万元(五年制学生为5万元)。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九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通过外设奖助学金项目化自我管理团队等形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经济困难生思想教育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生的教育。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经济困难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经济困难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浙大发学[2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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