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 |
2005-09-09 23:50:37 |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贷款本息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附件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事务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5]39号)实施。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九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浙大发学[2001]8号)同时废止。 |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修订) |
2005-09-09 23:50:37 |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资助的原则 第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都要把此项工作切实抓好。 第二章 资助对象的确认 第四条 资助对象应为经济困难生。经济困难生是指因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经济保障的,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三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办法 第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贷学金、勤工助学、奖学金、各类困难补助、贷款本息减免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见附件1)、《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贷学金实施细则》(见附件2)、《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见附件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事务管理办法》(浙大发学[2005]39号)实施。 第四章 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途径 第九条 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经济困难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都负有加强经济困难生教育的职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浙大发学[200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