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10-24浏览次数:230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大发人〔2004〕66号

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大 学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做好博士后工作对于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促进人才流动,增强教学科研队伍的活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高水平人才具有积极意义。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也是学校教师的重要来源,学校将遴选部分博士作为师资博士后进行管理 (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另行发文)。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人发[2001]136号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博士后工作的副校长,学校人事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部、人文社科部、计划财务部、房地产管理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部。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站申报,以及博士后的进站、在站管理、出站、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外相关单位的联系。

      第三条 流动站所在学院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主管本学院博士后工作,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学院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流动站的建立

      第四条 申请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流动站申请时间由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四、博士后招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2. 符合流动站所在学院招收博士后的学术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在职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2. 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开展研究。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1.学科博士后:指在学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各博士后流动站可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引进需要,申请招收博士毕业生到学科做博士后。

      2.企业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根据全国博管会1997年10月制订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名牌大学毕业、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个别留学博士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

      1.招收学科博士后的程序

     (1)申请者根据对学校有关学科的了解向流动站(流动站所在学院或合作教授)提供本人基本情况、获得学位情况、家庭情况、科研学术情况、拟申请做博士后的学科和科研意向及其它个人要求等材料;流动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动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

     (2)学院对申请者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择优招收。

     (3)招收名单确定后学院对初定进站的申请者进行政审,发放拟录用通知书。申请者确认报到时间,在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交互式办公子系统(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egov/index.asp)申请注册并打印有关材料,连同相关证明(见第3项规定)一并交学院。学院审批后将材料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签发正式录取通知书。学院转发正式录取通知书并办理申请者档案调动手续。

      2. 招收留学、外籍人员做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需先进行资格审核,将个人简历及学院初步意见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具体进站手续;

     (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选拔,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确定博士后招收人选及研究项目后,流动站所在学院的考核聘任委员会确认(推荐或相关教授自荐)企业博士后合作教授;

     (3)外籍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经学院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历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批准后签订“浙江大学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凭批复函到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3.申请人办理正式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4份(审批后,省人事厅留1份、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留1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份、个人档案1份);

     (2)专家推荐信(2封)一式4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4份;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一式4份;

     (5)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4份;

     (6)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政审表1份;

     (7)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对企业博士后及外籍博士后另有专用的协议书)。

     (8)其他身份的申请者另须提供的材料

     留学博士: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一站博士后人员:

       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辞职人员:

      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转业(复员)军人:

      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

      企业博士后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外籍人员:

      浙江大学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

      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

      提供所在单位与学校签定的合作协议。

      4、学院流动站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

     (1)单位审批意见表;

     (2)浙江大学教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

       本条(第九条)所列材料经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报浙江省博士后办公室审批。

五、进 站

       第十条 学校随时办理申请及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半月未报到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拟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十二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学校人事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六、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身份

       博士后属学校短期流动的教工。博士后进站后,学校发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各类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在站博士后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其它有关事宜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办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教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少于21个月。

       第十五条 博士后开题及中期考核

      1.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系(所)做开题报告,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开题报告者,学校将暂停发放博士后岗位津贴。

      2. 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按照浙大发研[2003]69号文件《关于博士后岗位津贴及考核办法的补充通知》就博士后工作业绩、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表。无特殊情况进站一年未完成中期考核者,学校将暂停发放博士后岗位津贴。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待遇

      1. 工资待遇及岗位津贴

      工资、户口及档案在我校的学科博士后(含外籍博士后),其工资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工资及岗位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2. 博士后住宿

       学校对博士后住宿实行住宿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见浙大发房[2004]26号文件《浙江大学博士后住宿补贴管理办法》),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

      3. 博士后配偶、子女的安排

      (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

      (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随流证明,用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帮助推荐博士后配偶的临时性工作。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学校正式教工的待遇。

      (3)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落实工作后,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城市。

       第十七条 出国

       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入我校的博士后若有特殊需要,按浙大发人[2003]28号文件《关于简化和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程序的通知》办理出国:

      1. 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教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出国手续在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办理。

      2. 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若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出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需签订“浙江大学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出国手续在学校人事部办理。

       第十八条 退站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 中期考核不合格;

      2. 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3.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4. 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

      5.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6. 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7. 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规定。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须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学校可为其免费保管档案3个月,3个月后按人才市场有关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

      1. 学校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在博士后进站前学科或教授应将招收博士后的自筹部分经费交至学校计划财务部,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2. 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企业承担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社会基本保险及家属子女安置,同时向学校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及合作教授的指导费。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1. 博士后人员进站半年后,经考核能够胜任各项工作,可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相应的中级职务,并视其进站报到时间及学位授予时间确定任职时间。

      2. 博士后出站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可参加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任职条件按浙江大学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掌握。

      3. 200510月及以后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未被聘为本校教师的,学校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浙大发人〔200539)

      4. 博士后出站后,学校一般不受理博士后任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基金申请

      1. 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1996年11月1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2. 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设立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费等均在校科技部办理。

      3.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七、出 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从学校人事部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在每位博士后出站前3个月将出站通知单发至各学院,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教授做好博士后出站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由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件2),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申请留校者按浙江大学选留师资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站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博士后出站后直接办理出国的,户口迁出学校。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可将本人关系及户口委托省、市人才中心代管。博士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包括不及时退房)将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的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至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由校人事部将本人材料转至博士后出站后的接收单位,最后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八、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以后进站的博士后,具体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标准

2.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

浙江大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标准

 

      为保证博士后招收质量,选拔优秀博士来浙江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特对博士后申请人员学术水平提出要求。博士后申请人员近三年应以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博士后申请者的博士指导教师)完成人在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一至四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论文:

1.理学学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IM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工、农、医学学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SSCI、AHCI、IM、CAB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A类期刊(以下简称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人文社科类学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或在校人事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在A类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三)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计,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或A类刊物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4.博士后申请者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附件2: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实施办法

 

      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是博士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发[2001]136号文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第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程序:

1.出站博士后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提交2位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

2.学院考核聘任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条 博士后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至少应满足以下考核标准之一,并要求其研究成果、发明专利、发表论文及研究项目等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负责人及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1.经鉴定,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2.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专利;

3.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以人事部公布论文目录为准)或被国际三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AI、MI)收录学术论文2篇,发表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为准(清样可暂时代替),须提供文章复印件,收录的文章须提供检索证明,获奖、鉴定、专利等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4.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有材料证明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5.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含合作教授为第一负责人,博士后排名第二)。

第四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特别优秀。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将作退站处理。

第五条 到期出站考核申请岗位津贴(一次性给予),优秀级标准为在原出站考核标准上增加一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特别优秀级标准为原出站考核量化标准的2倍。

第六条 考核过程中,按学校规定向通信评议专家、考核小组成员支付评审费,经费从该博士后的课题经费或合作教授的课题费中开支。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以后进站的博士后,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博士后 管理 细则 通知

(打印:陆小琴 校对:彭玉生) 200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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