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06浏览次数:409

浙大发人〔20076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用人制度改革,保证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和专项工作的阶段性人才需求,学校决定在全面实施岗位聘任制的同时,实行项目聘任制。现将《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管理  办法  通知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

          委,工会、团委。

  (打印:陆小琴   校对:金达胜)     200721印发


浙江大学项目聘用制管理办法

 

为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项目研究与辅助岗位人员的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形成相对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合理队伍结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聘用岗位的定义、分类和核定

(一)项目聘用岗位的定义

项目聘用岗位是为完成专项性、阶段性科研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进入项目聘用岗位的人员称为项目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等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项目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所需费用(工资、福利、人才中介机构管理费、社会基本保险费等)由项目经费支付。

(二)项目聘用岗位的分类

项目聘用岗位根据项目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分为研究性岗位和辅助性岗位两类。

研究性岗位的项目聘用人员从事项目专项性、阶段性研究工作。

辅助性岗位的项目聘用人员从事科研项目的辅助管理、服务(如担教授、研究员的工作秘书,课题或项目组的行政秘书工作等)等工作

(三)项目聘用岗位的核定

1.研究性岗位的岗位设置可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与经费的数量等情况,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处核定。

2.辅助性岗位由科研项目所在学院(单位)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自行设立。

二、聘用原则、条件、程序与岗位管理

(一)聘用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聘用条件

项目聘用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具有承担科研项目研究或辅助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其中研究性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辅助性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聘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

(三)聘用程序

研究性岗位空缺时,由用人单位填写招聘表,明确招聘要求等有关事项,经人事处批准后在校行政办公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汇总后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形式),由用人单位确定最终人选,经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处)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辅助性岗位的设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学院(单位)审核批准后,根据需要自行发布或委托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在报名者中择优确定人选,报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岗位管理

项目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学校授权学院(单位)委托法人与受聘人员签订项目聘用合同。学院(单位)依据项目聘用合同对项目聘用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项目聘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参照岗位聘任合同的有关条款并结合项目聘用的具体要求制订(在聘用合同中需明确项目聘用岗位的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等)。项目聘用人员的聘期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三、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及相关政策

(一)薪酬标准

项目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项目聘用人员的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和要求确定。

(二)相关政策

项目聘用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委托参加学校相应的职务系列评聘。其岗位考核可按照项目聘用合同的要求由项目所在学院(单位)具体实施。其中研究性岗位的项目聘用人员在晋升副研究员职称以后,可根据岗位需要申请转为学校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企业化管理)方式管理。

项目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的工会组织,并享有学校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所需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标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可由本人向项目单位返还)。项目聘用人员的子女可参加学校教职工子女的统筹医疗,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经费使用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课题时,应将聘用人员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经费使用时,必须按照“先预算后使用”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的研究所(室)负责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经学院(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五、使用自筹经费聘用从事非项目管理辅助工作的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关于使用科研课题(项目)经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规定(试行)》(浙大发人[20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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