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次数:14
接研究生院通知,详见链接,请有关学员在12月20日之前将申请表(下载附件3或者附件4)交到建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办公室(浙大紫金港校区安中建工大楼B308),逾期不交者将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规定自动做除名处理。
请相互转告。
建工学院继续教育中心
20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