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4-16浏览次数:54

各学部、各学院(系):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规定〉的通知》(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文件精神,凡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要求延聘,均需办理延聘手续,为做好2009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聘范围

1949123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正高级专家(院士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专家除外)。

二、延聘条件和延聘期限

(一)1993年前(含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5周岁,1994年以后(含1994年)由学校自行增列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3周岁,身体健康,本单位高职岗位限额允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聘。

1、近三年工作量饱满,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并达到本学院教授平均业绩。

2、主持或负责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正在进行者。

3、担任全国(部级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教材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组长;正在进行全国统编教材编写工作的主编。

4、具有良好的医学道德及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

(二)对于学术上造诣高深,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并且本人精力充沛,极具科研活力,连续两次在岗位聘任中被聘八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离岗后将对本学科或学校科研带来较大影响的、超过第一条规定延聘年限的博士生导师及年满60周岁的教授,可申请超龄延聘。

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高级专家委员者、国家教育部科技委学部主任、全国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三)延聘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为1-2年,高级专家延聘最长不超过70周岁。担任省级人大、政协常委及以上职务者,在任期内可暂不办理延聘手续。

(四)附属医院医疗编制正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本单位临床工作需要,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延聘。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延聘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由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请下载DOC并提交近三年的业绩材料。

(二)各学院(系)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教师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基础上,经学院(系)院(系)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签署意见,并与经学院(系)审核的浙江大学2009年申请延聘人员主要业绩一览表”(请下载DOC一起(同时将一览表发送到hsx@zju.edu.cn报学部。

(三)学部审核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办。

(四)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四、各学部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430

请学院申请高级专家延聘的老师于4月24日前把材料交组织人事科A331!

 

 

                                            校 人 事 处

                                       OO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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