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大学会议费管理规定》【浙大发计(2013)16号】精神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自2014年起,对我校的会议费、培训费(指我校各单位组织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均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浙江省地方国库经费
使用浙江省地方国库经费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必须向省财政厅递交申请报告,待财政厅批复同意后方能申报用款计划(浙江省会议费、培训费的政府采购流程见附件1)。浙江省会议费(培训费)政府采购审批、使用相对复杂,为保证浙江省国库项目会议费的正常开支,请在申请时注意以下两点:
1、会议费政府采购包含会议场租、住宿、用车、用餐等开支,不包含会议专家咨询费、与会人员参会旅费;
2、计财处国库经费管理办公室递交会议费申请报告,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用款计划至形成确认书,均需省财政厅的批复同意,其流程相对较长,请各主管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尽量在递交用款计划表之前先递交会议费申请报告给国库办,如确有特殊情况,务必在会议召开之前2个月递交申请报告。
二、其他经费
其他经费指除上述浙江省地方国库经费以外的所有经费,包括:中央经费(含国库、非国库)、学校预算内经费、创收经费以及其他自筹经费等。
各单位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定点饭店在财政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clf2013/)查询,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学校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学校会议场所。
各单位到定点饭店开会,可自行联系定点饭店,会议结束后,由定点饭店开具电子结算单和相关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按照学校会议报销的要求,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三、会议费、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1、浙江省地方国库经费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中的三类会议、培训费标准,会议费、培训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定为400元/人·天。
2、其他经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的三、四类会议的标准,会议费、培训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定为450元/人·天。
四、会议费、培训费财务报销相关事项
1、各单位会议费、培训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
2、使用浙江省地方国库经费开支会议费(培训费)的,在财务报销时,必须携带会议预决算表、会议(培训)发票、定点会议培训结算单、采购合同及有关附件、会议(培训)通知、与会人员名单。
3、使用其他经费开支会议费(培训费)的,在财务报销时,必须携带会议预决算表、会议(培训)发票、结算单和相关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议(培训)通知、与会人员名单;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举办的,可不提供结算单,但必须提供明细清单。
4、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报销时还需携带刷卡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
计划财务处
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