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0浏览次数:40

各学院(系),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规定》浙大发人[2003]17号文件)文件精神,凡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要求延聘,均需办理延聘手续,为做好2015年我校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聘范围

1955123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正高级专家(院士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延聘条件和延聘期限

(一)1993年前(含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5周岁,1994年以后(含1994年)由学校自行增列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3周岁,身体健康,本单位高职岗位限额允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聘:

1、近三年工作量饱满,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显著,并达到本学院教授平均水平。

2、主持或负责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按合同正在进行者。

3、担任全国(部级以上)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教材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组长;正在进行全国统编教材编写工作的主编。

4、具有良好的医学道德及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

(二)对于学术上造诣高深,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并且本人精力充沛,极具科研活力,最近两次在岗位聘任中被聘在八级或B3及以上教师岗位,离岗后将对本学科或学校科研带来较大影响的、超过第一条规定延聘年限的博士生导师及年满60周岁的教授,可申请超龄延聘。

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高级专家委员者、国家教育部科技委学部主任、全国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三)延聘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为1-2年。其中1993年前(含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5周岁,符合条件可一次申请延至65周岁; 1994年以后(含1994年)由学校自行增列的博士生导师未满63周岁的,符合条件可一次申请延至63周岁。高级专家延聘最长不超过70周岁。担任省级人大、政协常委及以上职务者,在任期内可暂不办理延聘手续。

(四)在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岗位工作的正高级专家(含学校编制和医院编制)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本单位临床工作需要,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延聘。最长不超过65周岁。附属医院学校编制正高级专家经医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三、延聘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由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请点击下载),并提交近三年的业绩材料。

(二)各学院(系)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教师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基础上,经学院(系)院(系)务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签署意见,并与经学院(系)审核的《浙江大学2015年申请延聘人员主要业绩一览表》请点击下载)一起于54前报学校人事处人才聘用与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88981453,88981656,邮箱:mchma@zju.edu.cn,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四、各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54

 

                                                  人事处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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