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21浏览次数:69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校设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监管责任,规范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浙江大学关于加强学院(系)等二级单位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浙大发计〔2013〕14号)、《浙江大学科研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浙大计发〔2013〕2号)和《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采购〔2008〕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监管职责,督促项目(课题)组建立和完善科研材料出入库制度,做好科研材料的出入库登记,规范科研材料采购与管理。要有效使用“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经费”,落实必要的管理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科研人员合法合规采购与管理科研材料。
二、认真执行科研材料分级采购制度,强化财务报销审核
科研材料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分级采购管理制度,报销科研材料费必须提供发票、出入库登记单等有效凭证。
单次采购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课题)组自行采购。单次采购总额为5万元(含)-10万元的,采购合同需经所在二级单位审签,再由项目(课题)组自行采购。单次采购总额为10万元(含)以上,使用省国库经费的,应按浙江省政府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通过计财处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再委托学校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使用非省国库经费的,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受理,其中:采购总额为10万元(含)-50万元的,委托学校技术物资服务中心进行询价采购;采购总额为5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学校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自行从境外采购科研材料的,须办理报关手续,凭相应的单据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具体按照《关于自行从国外购买小金额仪器、实验材料的管理规定》(计财处、采购办、设备处2010年11月15日文)执行。
危险化学品等科研材料采购,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严格把控关联交易行为,防范采购管理风险
科研经费关联交易是指学校科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成员与利益关联方之间的经费转拨、委托任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技术转让等行为。利益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是指与科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人;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科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成员任职或兼职、或其亲属在其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单位,或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科研材料采购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课题)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采购价格公允的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再办理相关采购业务及财务报销手续。对未主动承诺的,学校将视同非关联交易处理,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