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22浏览次数:48

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现根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学校预算制管理的基础上试行按资金来源分类管理。
第二条 按资金来源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分为各级政府科技合作专项;各级政府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以及民营和私有企业单位等委托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项目。
技术转让项目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净收益按照学校、学院(系)、研究所各15%、10%、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余70%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科研项目合同中没有经费预算约定的
(一)劳务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调整用于其他报销
(二)业务招待费采取预算限额控制,就餐费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其中:
1.各级政府科技合作专项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1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2.各级政府或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项目,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2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3.民营和私有企业单位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服务项目,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3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4.业务招待费应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具体包括就餐费、住宿费等与科研业务相关的接待费用。报销应实事求是背书说明具体事项。
5.就餐一般安排在校内,确有需要安排在校外的需经所在学院(系)等二级单位批准。
第五条 对减提管理费的横向科研项目,减提部分不计入项目经费总额计算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限额,其中:
1.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转拨部分减按1%提取管理费;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转拨不提取科研水电费,转拨部分不计入计算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2.学校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增加学校设备资产,服务教学科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设备费部分,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不提取科研水电费,不计入计算劳务费及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设备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学校将相应补提或减提该部分管理费和科研水电费。外协设备按照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计。
第六条 已结题横向科研项目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在按学校相关规定结转为横向科研预研基金后,业务招待费按不高于结余经费的40%进行预算限额控制并据实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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