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年4月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6-12浏览次数:5964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
2007年4月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条例。
 一、荣誉称号类别和评选对象
浙江大学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1.个人荣誉称号分四种: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2.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3.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及其所在班级和寝室。
二、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一)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学生已修学年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二)凡在当学年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不具备获各类荣誉称号资格
(三)各种个人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
1.求是荣誉奖章
浙江大学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其设立目的在于表彰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该项荣誉: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2.优秀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凡获得当学年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均可获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各学院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6%,在校级学生组织或校级社团担任干部的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单独计算。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2)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3)“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
    4)获得1项及以上校设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
在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主管部门对学生干部工作按优秀、良好、合格各1/3的比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秋学期初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考核优秀的学生名单汇总后反馈给各学院,由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统一上报学生工作处(不占学院名额)。
4.优秀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评优秀毕业生: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获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五年制至少3次);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获得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校级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3次);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三、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1.先进班级
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参评班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体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尊敬师长,团结协作。
2)有一个团结奋进的班委会,在班集体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班干部在各方面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3)具有优良的班风,学习风气浓厚,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优良。
4)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5)全体同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内无一人受校纪处分。
6)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均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
2.文明寝室
评选条件和比例参见“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
四、评选程序
1.求是荣誉奖章的授予不受时间和名额限制,各学院可随时提出人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2.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小结,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毕业学年的春学期初进行。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3.文明寝室评选工作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直接评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4.各单位在评选荣誉称号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预公布。
五、奖励办法
1.被授予浙江大学学生求是荣誉奖章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载入校志。
2.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3.先进班级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并奖励每个先进班级活动经费。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六、其它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浙大发学【2005】30)同时废止。
2.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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