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3-31浏览次数:1062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减少安全隐患,避免因使用明火电炉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
二、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且无法替代使用明火电炉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填写《浙江大学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相关实验室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明火电炉的,一经发现将没收电炉,并根据《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2009〕1号),责成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如发生事故则视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年的评奖评优资格,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校纪处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浙江大学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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