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09浏览次数:2481

各研究所(中心):
2013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13年12月9日—2013年12月20进行,请各单位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正确地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以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范围
1、在编在岗事业编制职工(含人才中心办理正式借用手续的人员)、事业性质人才派遣人员、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人才(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独立法人单位聘用的人员)。
2、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
公派出国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视同考核合格,单位应负责填写《视同考核合格证明》(附件1)。
(2)人才中心待聘人员(办理正式借用手续者除外)、因病假养育假请假六个月及以上者、校内离岗退养人员或校发生活费人员。上述人员单位需附《未参加考核证明》(附件2)。
(3)2013年7月1日及以后新进校参加工作的人员。
3、求是讲席教授、求是特聘学者等,可简化年度考核,单位评议后出具《求是讲席、特聘教授等考核证明》(附件3)。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
本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相应表格。
在编在岗事业编制职工、事业性质人才派遣人员(其中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专职辅导员由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统一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附件4)。
各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人才�劳务�派遣人员填写《浙江大学人才(劳务)派遣员工年度考核表》(附件5).
在外挂职教师、干部,由原单位按原岗位进行考核,参考学校挂职干部的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2.单位评议、确定等级
各单位进行工作总结、交流、评议,产生考核等级,评选院级先进候选人。
年度考核结果是教职工聘任、奖惩、晋职、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加强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岗位聘任工作,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聘在教学科研并重岗、教学为主岗、团队教学岗的教师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仍担任主讲教师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的教学质量考核情况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对其他各类教师岗位人员,应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等基本情况;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支撑队伍的人员应着重考核管理与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等。
3.考核结果公示
各单位将考核优秀、院级先进候选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各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对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单位还应将对其今后工作的建议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向单位提出不同意见,或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组织人事科)提出申诉。
(二)考核时间要求
112月19日前,各研究所(中心)将《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附件4)包括考核结果、教师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考核结果、院级先进工作者名单等信息)以统一电子表格形式发送学院组织人事科(mhf@zju.edu.cn)。同时,将推荐的校级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500字左右)及电子照片(320*240)发送至邮箱。
212月23日前,各单位将考核表交学院组织人事科审核并统一归档。同时上交《院级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附件6)、《校级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附件7)、《视同考核证明》(附件1)、《未参加考核证明》(附件2)等材料。
四、考核等级和先进比例
1、考核等级和先进评选比例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考核为“优秀”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当年考核人数的20%。在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评选出院级先进工作者,在院级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出校级先进工作者,其中院级先进工作者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0%,校级先进工作者占院级先进工作者的10%。各研究所(中心)优秀等级人数详见《建工学院2013年度考核优秀及先进名额分配》(附件8)。
中层干部、专职辅导员不计入单位考核人数,不占单位考核优秀指标,不占单位院级先进、校级先进名额。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重大教学或科研、医疗责任事故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3)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及本科生导师在所兼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
(4)不愿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5)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
(6)各岗位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院系(单位)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
(7)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
(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年度考核的人员;
(9)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今年仍无明显改进的;
(10)其它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的情况,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考核年度内教职工受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对长期在编不在岗工作的人员或主虽然在编在岗但主要精力不在学校各项工作上面的人员,及违反学校有关兼职兼薪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集中予以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与结果上报。学院将根据上报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2、学校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所有聘用人员,可参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评,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院组织人事科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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