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人事档案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服〔2013〕23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保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就规范我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保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社保系统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2〕376号)执行,即:个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为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为每份每月3元。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此项收费。
二、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已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档案保管服务收费的,按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以不超过每人每月3元为宜,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后制定。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此项收费。
三、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为自谋职业人员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人员收取人事档案保管费用。
四、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好人事档案保管收费降低和取消后有关经费纳入财政经费管理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少收或不收人事档案保管费,以此推进流动人口档案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提高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质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