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向科研到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27浏览次数:113

各学院(系)、有关单位、各项目(课题)负责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我校研发和技术服务已确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相应的票据由地税通用机打服务业发票改为国税增值税发票。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税率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我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地方附加税不变仍为0.36%,合计税率为3.36%。
二、发票种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两种。原则上我校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经费卡类型为I4/I5/I7/I8/T0)开具专票。
三、开票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我校增值税发票实行“款到即开、开票即税”的政策。
四、开票要求
1、普票:
适用技术开发和转让类合同,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技术咨询和服务类合同,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还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专票:
适用技术咨询和服务类合同,提供对方单位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代开需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地不颁发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地区,要求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或近一个月作为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五、开票流程
经费到款查实后,老师应及时向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办理科研立项、经费入账手续,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立项审核及项目应税认定,计财处各校区会计核算分中心根据科研主管部门认定结果,负责办理开票,老师按要求提供开票资料。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普票由计财处各校区会计核算分中心开具,专票由西湖区国税局代开,计财处紫金港核算分中心集中办理,暂定每周一次。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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